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45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4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江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靖益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貳佰
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