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457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劉彥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4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江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靖益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貳佰

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劉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457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