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埔簡字第20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2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明益
蔡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湯聯聽、蔡玉霜、湯明吉、潘坤松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768元(公告現值2,300 元/ 平方公尺允許通行面積38.16 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