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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435號

返還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丁婉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435號

原告
吳尚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田坤征、李英春間返還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雖原告起訴時曾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07 年度投救字第9 號裁定駁回,原告雖提起抗告,惟因未繳納抗告之裁判費,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抗字第2 號裁定駁回確定,是本件原告仍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435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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