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44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4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松緯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卓亭伃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