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43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435號
- 原告
- 吳尚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田坤征、李英春間返還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雖原告起訴時曾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07 年度投救字第9 號裁定駁回,原告雖提起抗告,惟因未繳納抗告之裁判費,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抗字第2 號裁定駁回確定,是本件原告仍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