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27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279號
- 原告
- 蘇俊富
- 訴訟代理人
- 朱逸群律師
- 被告
- 白銘淵
白棟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白棟樑」之記載,應更正為「白棟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