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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44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丁婉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4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潘松緯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卓亭伃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44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