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字第28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289號
- 原告
- 許瑞堯
- 被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8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99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