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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573號

清償現金卡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彥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573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友仁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基
被告
曾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4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23日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大眾MUCH現金卡使用,詎被告自94年10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6萬9,724元(含本金6萬8,559元元、利息及費用),復大眾銀行與原告合併,且由原告為存續公司,此有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及債權計算表附卷,原告依現金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現金卡借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57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現金卡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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