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57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573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友仁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基
- 被告
- 曾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4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23日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大眾MUCH現金卡使用,詎被告自94年10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6萬9,724元(含本金6萬8,559元元、利息及費用),復大眾銀行與原告合併,且由原告為存續公司,此有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及債權計算表附卷,原告依現金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現金卡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