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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339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鄭煜霖

原告
中興鑫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有傑
訴訟代理人
林禎窈
被告
冠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湘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54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為中興鑫墅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擁有門牌號碼為南投縣○○○○○路段0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惟被告自民國109年5月至111年2月13日止,累積欠繳社區管理費、催繳管理費衍生之相關費用,共計新臺幣3萬354元,此有南投光明里郵局存證號碼000002號及草屯碧山郵局存證號碼000023號存證信函、繳費單、收支出總表、現金支出傳票、中興鑫墅社區規約、系爭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為證,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中興鑫墅社區規約第10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相關費用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均須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339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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