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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聲字第4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丁婉容

聲請人
謝鈴金
聲請人
謝秀玉
聲請人
謝銘珠
聲請人
謝伯義
聲請人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謝伯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投國簡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投國簡字第2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審判長民國111年10月31日亦闡明心證,就司法事務官因文件滅失遲於109年8月1日後才裁定就是遲了那幾日,聲請人才起訴,代表司法之良心,得為再開辯論證據需有法庭錄音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本文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予曉示,以促注意遵守。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聲字第40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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