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聲字第40號
- 聲請人
- 謝鈴金
- 聲請人
- 謝秀玉
- 聲請人
- 謝銘珠
- 聲請人
- 謝伯義
- 聲請人
- 兼 共 同
- 送達代收人
- 謝伯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投國簡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投國簡字第2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審判長民國111年10月31日亦闡明心證,就司法事務官因文件滅失遲於109年8月1日後才裁定就是遲了那幾日,聲請人才起訴,代表司法之良心,得為再開辯論證據需有法庭錄音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本文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予曉示,以促注意遵守。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