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四年度投簡調字第一一八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簡調字第一一八號
- 抗告人
- 甲○○
- 即相對人
丙○○
右抗告人與聲請人乙○○間合夥糾紛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簡調字第一一八號
丙○○
右抗告人與聲請人乙○○間合夥糾紛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