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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四年度投簡調字第一一八號

合夥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簡調字第一一八號

抗告人
甲○○
即相對人

        丙○○

右抗告人與聲請人乙○○間合夥糾紛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四年度投簡調字第一一八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合夥糾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