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國簡字第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國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上
訴人不服第一審全部敗訴之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