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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國簡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國簡字第1號

上訴人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上

訴人不服第一審全部敗訴之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國簡字第1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