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小字第4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小字第43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60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