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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小字第4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小字第43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60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小字第4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