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24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240號
- 上訴人
- 林正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文正、廖文聰.
、饒嬌妹、陳良煥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