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33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337號
- 上訴人
- 陳善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吉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06,7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