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字第10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李育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裕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33,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