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字第6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61號
- 上訴人
- 余明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淑芬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385,01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提出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