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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字第61號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61號

上訴人
余明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淑芬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385,01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提出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字第61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