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字第9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92號
- 上訴人
- 南投縣國姓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倉立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22,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