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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字第92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92號

上訴人
南投縣國姓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福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倉立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22,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字第9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