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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簡字第18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183號

即被告
劉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祈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簡字第183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