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簡字第1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183號
- 即被告
- 劉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祈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