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簡字第1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俊峯
- 訴訟代理人
- 黃鈵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金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