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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簡字第12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李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1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俊峯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金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李 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簡字第125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