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簡字第1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189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黃錦霞
- 訴訟代理人
- 江劍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18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