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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189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范馨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18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秀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瑞新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189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補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