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3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52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被告
- 林敬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宸榛(原名張哲榮,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24,208元及遲延利息,惟與起訴狀所附電信費帳單之金額及日期似有未合。繕本逕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