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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352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簡燕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52號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告
林敬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宸榛(原名張哲榮,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24,208元及遲延利息,惟與起訴狀所附電信費帳單之金額及日期似有未合。繕本逕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35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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