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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122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弘仁

上訴人
被告
暨反訴原告 庚○○
被告
被告
壬○○
被告
丙○○
被告
己○○
被告
戊○○
被告
乙○○
被告
辛○○
被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⑴本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⑵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12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