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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廖國佑

97年度員簡字第230、292號

上訴人
乙○○

            27弄2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97年度員簡字第230號、292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1,600,000元、1,60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260元、25,260元(計二件,每件均應繳納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230、29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