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號
- 抗告人
- 馬光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0日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0日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