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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號

抗告人
馬光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0日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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