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231號
- 原告
- 戴秀華即世全當舖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列原告為世全當鋪,惟該當鋪係屬獨資,自應列原告為「戴秀華即世全當鋪」,原告應予補正。
二、原告所提訴之聲明:「交通罰單歸責原車主」,業經本院前裁定命原告補正,惟原告仍為此聲明。原告是否得為訴請判決「交通罰單歸責原車主」,容非無疑;惟此聲明非屬交通裁決訴訟事件範圍,核係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原告應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元。
三、本件原告如係就欲辦理系爭機車過戶異動登記,因原車主尚有受裁決之罰鍰尚未繳清,因而公路主管機關否准辦理過戶異動登記之處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則係原告是否訴請公路主管機關准予辦理過戶異動登記之訴訟(課予義務之訴訟),似非得訴請「交通罰單歸責原車主」之訴訟,則原告本件訴訟之對象(被告)及訴之聲明,起訴程序容有違誤,本院本此應予闡明,請原告補正。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