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政耀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春雄
- 訴訟代理人
- 郭品毅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劉和然(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月16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4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業於民國(下同)105 年6 月9日提出上訴狀予法院,此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可憑,原裁定未查明而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核有違誤等語。
三、經查,本件上訴狀上之收文日期戳固係105 年6 月14日,惟就此業據抗告人提出前揭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並有信封足資證明抗告人提起上訴之日期應係105 年6 月9 日,則其並未逾105 年6 月13日之上訴期限,是原裁定以其上訴逾期而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即有違誤,依前揭規定意旨,應認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