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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5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5號

原告
鈞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代表人
孫惠美
被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朱惕之(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

      黃安芝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85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被告代表人」均應更正為「原告代表人」,又關於「理由」欄所載「被告代表人」、「被告新任代表人」,均應分別更正為「原告代表人」、「原告新任代表人」。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姿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