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5號
- 原告
- 鈞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孫惠美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朱惕之(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勳
黃安芝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85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被告代表人」均應更正為「原告代表人」,又關於「理由」欄所載「被告代表人」、「被告新任代表人」,均應分別更正為「原告代表人」、「原告新任代表人」。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