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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79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795號

原告
施王秋香
訴訟代理人
施文賢(原告之子)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所長)
訴訟代理人
楊茹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所為107 年度交字第795 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行更正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壹、程序方面」欄全部及「貳、實體方面:」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第236 條、第237 條之9 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79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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