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張威北
- 相對人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李忠台(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就本院受理之107 年度交字第642 號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新北市社會局福利資格證明林口區」影本1 紙(見本院卷第16頁),載明其社會福利資格身份為「低收入戶第三款」,而其民國106 年度所得總額僅新臺幣9,600 元,此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影本1 紙(見本院卷第23頁)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