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52號
- 原告
- 臺灣宜蘭農田水利會
- 代表人
- 許南山(會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倉富律師
- 被告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代表人
-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黃煒迪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俐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原住民就業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1 日所為108 年度簡字第152 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行更正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5頁第18行所載「自不生無拘束被告之效力」,應更正為「自不生拘束被告之效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第236 條等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