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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2號

原住民就業代金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52號

原告
臺灣宜蘭農田水利會
代表人
許南山(會長)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被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代表人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俐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原住民就業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1 日所為108 年度簡字第152 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行更正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5頁第18行所載「自不生無拘束被告之效力」,應更正為「自不生拘束被告之效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第236 條等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原住民就業代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