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5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517號
- 原告
- 蔡瓊慧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李忠台(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所為109 年度交字第517 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行更正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 頁第20行及第9 頁第25行所載「5692」,均應更正為「569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第236 條、第237 條之9 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