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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4049號

交管條例聲異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404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受處分人即

異議人
張明家

上列異議人因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於民國100 年11月17日所為板監裁字第裁41-A02XBW162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處分,經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張明家於民國100 年9月30日23時1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982-JAC 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大同區○○○路○ 段,為警查獲異議人之駕駛執照已遭吊扣,而有「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機器腳踏車」之違規行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警員所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 元,並依同條例第21條第4 項後段、第67條第3 項(原處分漏載第21條第4 項後段、第67條第3項)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及1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確實是無照駕駛,也願意繳納罰鍰,但可否不要吊銷駕駛執照,伊沒有駕駛執照很不方便。伊於100年9 月30日當天前往監理所繳交駕照,本來應該請家人來牽車,但伊家人或正住院,或沒有駕駛執照,或不在臺北,致無人可幫忙牽車,伊才硬著頭皮將車騎走,並前往學校上課,晚上接著去打工,因此才在晚間23時許被警察攔下來,伊已知錯,並已繳納罰鍰,請不要吊銷伊之駕駛執照。又伊當時係因機車車燈為HID 燈而遭警攔查,但警員對於另一輛也是裝設相同顏色之HID 燈機車卻未開單處罰,僅對伊開單,該名警員執法顯有可議之處,故請求撤銷原處分,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該條例第3 條第8 款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機器腳踏車者,處新臺幣6,000 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銷駕駛執照;又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1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5款、第4 項後段、第6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異議人前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經原處分機關裁處吊扣駕駛執照1 月,吊扣期間自100 年9 月30日起至100 年10月29日止,惟其於吊扣期間之100 年9 月30日23時14分許,有騎乘車牌號碼982-JAC 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大同區○○○路○ 段之事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02XBW162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機車駕照基本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並為異議人所不否認,堪認異議人於前揭時地確有上揭違規行為。

(二)異議人雖辯稱:伊當日無人可協助牽車,才會自行駕駛機車離開云云,然按駕照吊扣期間禁止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其目的乃係維護公眾往來行車之安全,為防杜再犯及給予受處分人相當警惕,而剝奪其於一定時期內駕駛車輛之資格,異議人自不得以己身之事由而貽害不特定多數用路人之交通安全。則異議人於前揭時、地,確有在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騎乘重型機車之違規行為,業經認定如前,自應依法處罰,異議人前開所辯,殊無足採。

(三)交通違規事件是否取締或以何種方式取締,涉及交通稽查執行機關本身人力、事務的分配,屬交通稽查執行機關裁量職權範圍,除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的過程或結果,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情形而應以違法論外,法院原則上應尊重行政機關的裁量決定並作有限的司法審查,本院審認之範圍僅在於確定違規事實之有無及法規涵攝、適用、評價之適當與正確與否,類如交通警察值勤態度、值勤方法等警察機關內部行政管理事項,乃系爭行政機關行政保留之核心內容,本院基於權力分立之機制權責,實無審認及置喙之餘地,故異議人指稱:舉發警員執法可信度實有可議之處一節,非本院所可審認,自宜循行政救濟之管道,向系爭行政機關反應上開情節尋求改正,併此敘明。

五、綜上,本件異議人確有於前揭時、地,有「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機器腳踏車」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000 元,並吊銷其駕駛執照,1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裁罰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404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交管條例聲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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