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29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293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李安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安閔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6號3樓。
理由
本件被告李安閔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2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16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