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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293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29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被告
李安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安閔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6號3樓。

理由

本件被告李安閔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2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16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293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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