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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766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戴嘉清陳正偉蔡慧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76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余明得
被告
余曜丞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曜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曜丞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余明得於民國100 年8 月5 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蔡慧雯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766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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