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53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4538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宏勳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0378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00 年度易字第3355號),嗣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林曉秋、郭春貴、劉禮維、陳萬成及李金紋告訴被告林宏勳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曉秋、郭春貴、劉禮維、陳萬成及李金紋均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5 紙在卷可證。則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