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8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87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奕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3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奕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 至4 行所載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之犯罪前科應補充更正為「邱奕筑曾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少調尋字第9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8 月4 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少調尋字第9 號裁定為不付審理確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邱奕筑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
    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爰審酌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述之施用毒品前科紀錄,經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仍無法戒絕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
    罪,惟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
    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
    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87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