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9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9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黃萬昌
- 選任辯護人
- 許華雄律師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 年3 月28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在案,並於100 年6 月28日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黃萬昌所涉殺人未遂、加重強盜等犯行,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與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要件相符。而被告身涉重罪犯嫌之情形下,本即潛在抗拒或拖延訴訟程序之危險性,其面對審判程序之期待性自較輕罪犯嫌者為低,堪認有逃亡之虞,且苟若有意逃亡或不願面對審判,方式甚多,未必均需具備相當資力始得為之,要與被告是否家境清寒不具資力無關,審酌本件被告犯罪情狀,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有羈押必要。且被告前開情形尚難因具保使其消滅,本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