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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56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楊仲農謝梨敏楊筑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56號

聲請人
即被告之弟 賴俊吉
被告
賴松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00 年度訴緝字第190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係自行回臺灣投案,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賴松江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100 年9 月12日羈押在案。聲請人即被告之弟賴俊吉雖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經審閱本案卷證資料後,本院認被告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之罪嫌重大,且被告前經本院傳拘未到,嗣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若非予羈押,尚難期被告得順利於審判程序中到庭接受審判或於判決確定後接受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聲請人雖主張被告係自行回臺灣投案云云,然被告於100 年9 月11日自大陸地區返臺,在入境時遭逮捕後,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伊不知道有被通緝等語(見本院100 年度訴緝字第190 號卷第7頁背面、第17頁背面),顯見被告並無明知被通緝而主動返臺投案之情形,是聲請人上開主張自不足採。從而,聲請人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楊筑婷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56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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