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88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陳阿芬
- 被告
- 陳柏宇
- 選任辯護人
- 黃教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81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阿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柏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於本院審理時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本院釋放,現被告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此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及被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