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朱嘉川蔡慧雯羅惠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榮輝
選任辯護人
余敏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6 號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上揭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羅惠雯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