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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釱任戴嘉清陳正偉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 1號

原告
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SINO-THA.2 Road,SA.district,.法定代理人 程萬遠送達代收人 魏憶龍律師被   告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束學陳束發蔡鴻傑黃振祥共   同送達代收人 陳靜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0 年度自字第1 號、18號、101 年度自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束學、陳束發、蔡鴻傑、黃振祥等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正偉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