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榮棟、林文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林文彥 上列被告林文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