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45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棟
- 被告
- 林文彥
上列被告林文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附民字第445號
上列被告林文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